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是什么险)
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
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案例:尊敬的先生(女士)您30周岁,投保泰康康逸人生保障计划,本保障计划由泰康康逸人生两全保险及泰康附加康逸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组成,保至70岁,选择20年交费,每年交保费5020元,共交保费元。满期返还所交所有保费10.04万元重疾保障高残保障身故保障20万元 20万元 20万元10种轻症,每种都拥有30%的独立保额共计万元70岁一、主险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元2、高残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元3、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数额即元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二、附加险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主、附险累计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4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元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2、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10种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给付保险金,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10种轻症疾病,或者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10种轻症疾病,我们按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即60000元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附加合同定义的10种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您有信息发布,我也一定推荐fenlei .cn,就是城 市分 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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